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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宋文

卷五十八

臨川長公主

上表乞還身王族

  妾遭隨奇薄。絕於王氏。私庭囂戾。致此分異。今孤疾煢然。假息朝夕。情寄所鍾。唯在一子。契闊荼炭。特兼憐愍。否泰枯榮。繫以為命。實願申其門釁。還為母子。推遷僶俛。未及自聞。先朝慈愛。鑒妾丹衷。若賜使息徹。歸第定省。仰揆天旨。或有可尋。今事迫誠切。不顧典憲。敢緣恩燾。觸冒披聞。特乞還身王族。守養弱嗣。雖死之日。實甘於生。《宋書‧孝武文穆王皇后傳》后弟藻尚臨川長公主藻死離婚太宗以江讓婚表示諸主於是上表從之。

玉秀

露板辭

  父凶滅無狀。孤負天明。存荷優養。沒蒙加禮。明罰羽山。未足敕法。烏鳥微心。昧死上訴。乞反葬舊塋。糜骨鄉壤。《宋書‧彭城王義康傳》大明四年義康女玉秀等露板辭詔聽并加資給。

范氏

與夫弟僧達書

  昔謝太傅奉寡嫂王夫人如慈母。今蔡興宗亦有恭和之稱。《宋書‧蔡興宗傳》。《南史》二十九。

闕名(有司一)

床奏

  東西堂施局腳床。銀塗釘。《宋書‧武帝紀》下宋國既建有司奏。

奏請崇蕭太后

  臣聞道積者慶流。德洽者禮備。故祗敬表於崇高。嘉號彰於盛典。伏惟太妃母儀之德。化穆不言。保翼之訓。光被洪業。雖幽明同慶。而稱謂未窮。稽之前代。禮有恆準。宜式遵舊章。允副群望。臣等參受宋皇太后號。《宋書‧孝懿蕭皇后傳》高祖踐祚有司奏。

奏用廟祀歌辭

  皇朝肇建。廟祀應設雅樂。太常鄭鮮之等八十八人。各撰立新哥。黃門侍郎王韶之所撰哥辭七首。並合施用。《宋書‧樂志》一永初元年七月有司奏。又見《御覽》五百六十六。

又奏改太樂諸歌舞詩

  依舊正旦設樂。參詳屬三省。改太樂諸哥舞詩。黃門侍郎王韶之立三十二章合用。教試日近。宜逆誦習。輒申攝施行。《宋書‧樂志》一永初元年十二月有司又奏。

奏請推恩外戚

  大孝之德。盛於榮親。一人有慶。光被萬國。是以靈文寵於西京。壽張顯於隆漢。故平原太守趙裔。故洮陽令蕭卓。並外屬尊戚。不逮休寵。臣等仰述聖思。遠稽舊章。並可追贈光祿大夫。加金章紫綬。裔命婦孫。可豫章郡建昌縣君。卓命婦趙。可吳郡壽昌縣君。《宋書‧孝穆趙皇后傳》永初二年有司奏。

奏郊配

  武皇帝配南郊。武敬皇后配北郊。《宋書‧少帝紀》永初三年九月有司奏。

奏上張太后尊號

  臣聞嚴親敬始。所因者本。克孝之道。由中被外。惟夫人德並坤元。徽音光劭。發祥兆慶。誕啟聖明。宜崇極徽號。允備盛則。從春秋母以子貴之義。遵漢晉推慶之典。謹上尊號為皇太后。宮曰永樂。《宋書‧武帝張夫人傳》夫人生少帝少帝即位有司奏。

奏上胡太后尊號

  臣聞德厚者禮尊。慶深者位極。故閟宮既構。詠歌先妣。園陵崇衛。聿追來孝。伏惟先婕妤柔明塞淵。光備六列。德昭範。訓洽母儀。用能啟祚聖明。奄宅四海。嚴親莫逮。天祿永違。臣等遠準春秋。近稽漢晉。謹上尊號曰章皇太后。陵日熙寍。立廟於京師。《宋書‧武帝胡婕妤傳》婕妤生文帝賜死文帝即位有司奏。

奏免何玢之

  揚州刺史王弘。上會稽從事韋詣解列先。風聞餘姚。令何玢之。造作平床一乘。舴艋一艘。精麗過常。用功兼倍。請免玢之官。《御覽》七百七十一引《元嘉起居注》有司奏詔可。案王弘為揚州在元嘉初。

奏無讀土令之文

  謹案道娛啟事。以土令在近。謂幘不宜變。萬秋雖云幘宜仍舊。而不明無讀土令之文。今書舊事于左。魏臺雜訪曰。前後但見讀春夏秋冬四時令。至於服黃之時。獨闕不讀。今不解其故。魏明帝景初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散騎常侍領太史令高堂隆上言曰。黃于五行。中央土也。王四季各十八日。土生於火。故於火用事之末服黃。三季則否。其令則隨日時。不以五行為分也。是以服黃無令。《宋書‧禮志》二元嘉六年有司奏。

奏掖庭有故不舉祭

  禮喪服傳云。有死於宮中者。則為之三月不舉祭。今礿祀既戒。而掖庭有故。下太常依禮詳正。太學博士江邃袁朗徐道娛陳等議。參互不同。殿中曹郎中領祠部謝元議。以為遵依禮傳。使有司行事。於義為安。輒重參詳。宗廟敬重。饗祀精明。雖聖情罔極。必在親奉。然苟曰有疑。則情以禮屈。無所稱述。於義有據。請聽如元所上。《宋書‧禮志》四元嘉七年四月有司奏詔可又略見《通典》五十二。

奏無兩禫禮

  喪禮有禫。以祥變有漸。不宜便除即吉。故其閒服以綅縞也。心喪已經十三月。大祥十五月。祥禫變除。禮畢餘情。一周不應復有再禫。宣下以為永制。《宋書‧禮志》二。《通典》八十元嘉十七年有司奏。

奏請用何承天新厤

  治厤改憲。經國盛典。爰及漢魏。屢有變革。良由術無常是。取協當時。方今皇猷載暉。舊域光被。誠應綜覈晷度。以播維新。承天厤術。合可施用。宋二十二年。普用元嘉厤。《宋書‧厤志》上元嘉二十年何承天上新厤詔外詳議有司奏。

上彭城王義康罪狀

  義唐昔擅國權。恣心陵上。結朋樹黨。苞納凶邪。重舋彰著。事合明罰。特遭陛下仁愛深至。敦惜周親。封社不削。爵寵無貶。四海之心。朝野之議。咸謂皇德雖厚。實撓典刑。而義康曾不思此大造之德。自出南服。詭飾情貌。外示知懼。內實不悛。窮好極欲。干請無度。聖慈含弘。每不折舊。矜釋屢加。恩疇己往。而陰敦行李。方啟交通之謀。潛資左右。以要死士之命。崎嶇伺隙。不忘窺窬。時猶隱忍。罰止僕侍。狂疾之性。永不懲革。兇心遂成。悖謀仍構。遠投群醜。千里相結。再議宗社。重闚鼎祚。賴陛下至誠感神。宋厤方永。故姦事昭露。罪人斯得。周公上聖。不辭同氣之刑。漢文仁明。無隱從兄之惡。況義康舋深二叔。謀過淮南。背親反道。自棄天地。臣等參議。請下有司削義康王爵。收付廷尉法獄治罪。《宋書‧彭城王義康傳》元嘉二十二年范曄等謀反事逮義康有司上奏於是免義康子女為庶人絕屬籍徙付安成郡。

奏換民資以充軍用

  軍用不充。揚南徐兗江四州。富有之民。家資滿五千萬。僧尼滿三千萬者。並四分換一。過此率討。事息即還。《宋書‧索虜傳》元嘉二十七年有司奏。

奏皇子宜為生母服

  古者與尊者為體。不得服其私親。而比世諸侯。咸用士禮。五服之內。悉皆成服。於其所生。反不得遂。《宋書‧禮志》二元嘉二十九年南平王鑠所生母吳淑儀薨依禮無服麻衣練冠既葬而除有司奏云云於是皇子皆申母服。

奏上路太后尊號

  臣聞厤集周邦。徽音充嗣。氣淳漢國。沙麓發祥。昔在上代。業隆胙遠。未有不敷陰教以闡洪基。膺淑慶以載聖哲者也。伏惟淑媛。柔明內昭。徽儀外範。合靈初迪。則庶姬仰燿。引訓蕃閫。則家邦被德。民應惟和。神屬惟祉。故能誕鍾叡躬。用集大命。固靈根於既殞。融盛烈乎中興。載厚化深。聲詠允緝。宜式諧舊典。恭享極號。奉尊號曰皇太后。宮曰崇憲。《宋書‧文帝路淑媛傳》淑媛生孝武帝隨世祖出蕃世祖人討元凶淑湲留尋陽上即位遣建平王宏奉迎有司奏。

奏不應致拜太傅

  聖旨謙光。尊師重道。欲致拜太傅。斯誠弘茲遠風。敦闡盛則。然周之師保。實稱三吏。晉因於魏。特加其禮。帝道嚴極。既有常尊。攷之史載。未見茲典。故卞壼孫楚。並謂人君無降尊之義。遠稽聖典。近即群心。臣等參議。謂不應有加拜之禮。《宋書‧江夏王義恭傳》世祖即阼進位為太傅上不欲致禮太傅諷有司奏。

奏請議殄寇告二郊

  劉義宣臧質。干時犯順。滔天作戾。連結淮岱。謀危宗社。質反之始。戒嚴之日。二郊廟社。皆已遍陳。其義宣為逆。未經同告。輿駕將發。醜徒冰消。質既梟懸。義宣禽獲。二寇俱殄。並宜昭告。檢元嘉三年討謝晦之始。普告二郊太廟。賊既平蕩。唯告太廟太社。不告二郊。禮官博議。《宋書‧禮志》三孝建元年六月八座奏。

奏議殤及無後廟祭

  東平沖王彥無後。唯殤服五月。雖臣不殤君。應有主祭。而國是追贈。又無其臣。未詳毀靈立廟。為當他祔。《宋書‧禮志》四孝建元年七月有司奏。又見《通典》五十二。

奏裁諸王車服制度

  車服以庸。虞書茂典。名器慎假。春秋明誡。是以尚方所制。禁嚴漢律。諸侯竊服。雖親必。自頃以來。下僭彌盛。器服裝飾。樂舞音容。通於王公。達於眾庶。上下無辨。人志靡一。今表之所陳。實允禮度。九條之格。猶有未盡。謹共附益凡二十四條。聽事不得南向坐。施帳并。蕃國官正。冬不得跣登國殷。及夾侍國師。傅令及油戟。公主王妃傳令不得朱服。輿不得重杠。鄣扇不得雉尾。劍不得鹿盧形。槊毦不得孔雀白鷩。夾轂隊不得絳襖。平乘誕馬。不得過二匹。胡伎不得綵衣。舞伎正冬著衣。不得莊面蔽花正。冬會不得鐸舞杯柈舞。長蹻伎透。狹舒丸劍。博山伎。緣大橦伎。升五案伎。自非正冬會奏舞曲不得舞。諸妃主不得著袞帶。信幡非臺省官。悉用絳。郡縣內史相及封內史長。於其封君。既非在三。罷官則不復追敬。不合稱臣。正宜上下官敬而已。諸鎮常行車前後不得過六隊。白直夾轂。不在其限。刀不得過銀銅為裝。諸王女封縣主。諸王子孫襲封王。王之妃及封侯者夫人。行並不得鹵簿。諸王子繼體為王者。婚葬吉凶。悉依諸國公侯之禮。不得同皇弟皇子。車輿不得油幢。軺車不在其限。平乘舫皆平兩頭。作露平形。不得擬象龍舟。悉不得朱油帳鉤。不得作五花及豎筍形。若先有器物者。悉輸送臺臧。書到後二十日期。若有竊玩犯禁者。及統司無舉糾。並臨時議罪。《宋書‧禮志》五孝建二年十月江夏王義恭竟陵王誕表改革諸王車服制度凡九條上因諷有司增廣條目奏云云又見《江夏王義恭傳》又見《南史》十三。

奏請議殷祭

  依舊今元年十月是殷祠之月。領曹郎范泰參議。依永初三年例。須再周之外殷祭。尋祭再周來二年三月。若以四月殷則猶在禫內。下禮官議正。《宋書‧禮志》三孝建元年十二月有司奏。

奏請議郊祠灌獻

  今月十五日南郊。尋舊儀廟祠至尊親奉。以太尉亞獻。南郊親奉。以太常亞獻。又廟祠行事之始。以酒灌地。送神則不灌。而郊初灌。同之於廟。送神又灌。議儀不同。於事有疑。輒下禮官詳正。《宋書‧禮志》三孝建二年正月庚寅有司奏。

奏改郊廟樂名

  宋承晉氏。郊廟之樂。未有名稱。直號前舞後舞。有乖古制。《通典》一百四十七建武二年有司奏。案宋無建武年號當是孝建之誤。

奏為皇后父服

  故散騎常侍。右光祿大夫。開府儀同三司。義陽王師。王偃喪逝。至尊為服緦。三月成服。仍即公除。至三月竟。未詳當除服與不。又皇后依朝制服心喪。行喪三十日公除。至祖葬日臨喪。當著何服。又舊事皇后心喪服終除之日。更還著未公除時服。然後就除。未詳今皇后除心制日。當依舊更服。為但釋心制中所著布素而已。勒禮官處正。《宋書‧禮志》二孝建三年三月有司奏。《通典》八十。

奏定副車

  案漢胡廣蔡邕並云。古者諸侯貳車九乘。秦滅六國。兼其車服。故王者大駕。屬車八十一乘。尚書御史乘之最後一車懸豹尾。法駕則三十六乘。檢晉江左逮至於今。乘輿出行。副車相承五乘。《宋書‧禮志》五孝建三年五月有司奏。

奏請議皇子出後告廟

  皇子出後。檢未有告廟先例。輒勒二學禮官議正。應告與不。告者為告幾室。《宋書‧禮志》四孝建三年五月有司奏。